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统招生(含研究生),原则上都必须参加开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学年开学由学校统一收取,上交开封市医疗保险中心;大病救助保险学生自愿参加,每年9-11月以学院为单位收取,将包含参保人员姓名、学院、专业、身份证号、性别、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一并报校医院医保科,过期不予办理。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20元,大病救助保险费每人每年10元。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符合规定的医药费3万元,大病救助保险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符合规定的医药费4万元。
第五条 学生在开封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应及时通知校医院医保科,以便办理相关医保手续。学生在外地医保医院住院,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校医院医保科,由校医院医保科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无备案手续者不予报销。
第六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每人每年可报销校医院门诊医药费40元,当学年有效,即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过期无效。
第七条 校医院为学生医保定点医院和首诊医院。需要转院者,由校医院医保科审批,按市医保中心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校医院医保科联系电话:2192306(外线),2868833转8083(外线),8083(内线)。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原《河南大学学生医保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