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教职工):
2019年1月起我校在工资中实施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让全校教职工继续享受国家减税政策,享受改革红利,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请各单位负责通知本单位每位教职工于2020 年12月15日前,可通过报送扣缴义务人采集信息或者登录手机个税APP自行采集信息这两种方式来确认本人2021年应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此前通过自行采集信息的仍需自行确认)。具体要求如下:
1、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有新增、修改或废除的,请据实填写确认本人2021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将个人所享受的项目填写完整后全部打印出来,其中修改或废除的项目请在相应纸质版的空白处注明“修改”或“废除”字样,在首页的纳税人签字处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跟2020年相比,如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任何变动的,此前通过报送扣缴义务人采集信息的则无需再报送和打印相关信息表;由教职工本人自行采集信息的,请务必登陆手机个税app进行确认,否则将影响个人专项附加扣除。
二、纳税人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请各单位于2020年12月15日5:30之前将本单位教职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和《单位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汇总表》(加盖公章)纸质版报送至财务处308室,电子版以单位命名打包发送至ryjf@henu.edu.cn邮箱。
联系人:申自玉
联系电话: 22826983
附件.zip
1、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2、《单位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汇总表》
河南大学财务处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