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教职工生自媒体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中国好网民”的重要指示精神,倡导教职工生争做有高度安全意识、有文明网络素养、有守法行为习惯、有必备防护技能的校园“四有”好网民,按照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4]17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自媒体范围包括:我校教职工生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的注册账号、建立的群组。
第三条 教职工生不得利用自媒体参与以下网络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教职工生不准使用自媒体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封建迷信、邪教、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损害河南大学信誉的;
(十)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五条 教职工生要履行举报监督的义务。发现网上违法违规违纪信息、活动的,应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网络平台等举报。发现网上有损害学校信誉信息、活动的,应及时主动向校党委宣传部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处置。
第六条 切实加强对教职工生自媒体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学校大力加强教职工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育新时代好网民,着力构建清朗的网络空间。对在网络活动中以身作则、表现突出的教职工生,学校给予充分肯定、热情鼓励;对坚持正确立场、传播正能量而遭到围攻的教职工生,学校旗帜鲜明地给予保护和支持。全校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教职工生自媒体行为教育、引导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对所属教职工生自媒体使用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
第七条 加强对教职工生自媒体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对教职工生违反本规范的,将依据校规校纪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国家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对学校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中共河南大学委员会宣传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南大学委员会宣传部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