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近期,学校转发了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河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通知,我校自文件转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现将新办法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文件所指的培训是指全校各单位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初任培训等。
对于受上级部门或行业协会委托承办的各类培训,其主要经费来源为核拨的专项经费,各培训承办单位可根据上级部门或行业协会的相关文件举办,不再履行校内相关审批程序,各承办单位应按照上级部门或行业协会的要求,参考《河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在核拨的培训费限额内使用资金。
对于校内各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其经费来源主要为学校各类财政性资金,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按以下说明执行:
1.各单位主办的各类培训,应报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列入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并纳入财务预算,报销时不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主管学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2.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50 80 70 50 3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具体见附表。
3.培训期限在15天以内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4.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
(3)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
(4)中级及以下专业人员职称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5.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6.培训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7.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1)备案意见书;(2)本单位培训通知;(3)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4)讲课费签收单;(5)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原始凭证。
8.各单位因举办培训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讲课费划转到授课人员的个人借记卡上,严禁现金结算。
财务处
2014年10月15日
附 件 : 河南大学培训费支出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