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余银,男,汉族,1966年4月生,河南虞城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9年9月到校工作,现任医学院2014级学生辅导员。
经审查,王余银在担任医学院2014级辅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分别于2016年1月和4月,在2015年度国家助学金发放后,先后多次向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通过评审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多名学生违规收缴已得到的助学金。其行为严重违反《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学生利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调查前,该同志能主动退还违纪所得,消除不良影响;调查中,认错态度较好,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和悔改表现,依纪可以从轻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经所在党支部大会表决、学院党委会议研究,校纪委全会讨论表决,决定给予王余银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16年7月22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学校纪委、党委或上级纪委、党委提出申诉。
中共河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