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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杜富广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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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富广,男,1962年6月生,河南遂平人,中共党员,党校研究生学历,讲师,2011年12月任校医院党总支书记。

经审查, 2016年7月18日(周一)中午,杜富广与校医院职工王××、张××、罗×、陈×、张××、杨×、董××在门诊楼三楼理疗室吃饭饮酒。下午,与其一起饮酒的董××与本单位职工发生冲突并被行政拘留,在学校产生了恶劣影响。杜富广身为校医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发现本单位职工工作日午间在工作场所饮酒,不但未予以制止,反而参与其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顶风违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河南大学转发开封市《关于重申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情节较重,影响极坏。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经其所在党支部大会表决、校医院党总支研究、校纪委全会讨论表决、校党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杜富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16年7月22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学校纪委、党委或上级纪委、党委提出申诉。


中共河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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