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今年两会期间在参加河南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是农业农村现代化,总方针是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并提出用好深化改革这个法宝,激活乡村振兴内生活力。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进乡村振兴,关键要通过深化农村改革,为现代生产要素资源和公共资源顺利进入农业农村扫除障碍。目前我国在农业经营中占绝对主体地位的小农户户均经营规模较小,老龄化和兼业化严重,制约着现代生产要素进入农业部门。因此,必须着力推进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构建能够积极承接外部现代生产要素和具备自主发展能力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奠定坚实的微观经济基础。
突出抓好家庭农场的发展
家庭农场同传统小农户存在根本差异。按照原农业部2014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家庭农场具有家庭经营、专业务农、规模适度三大特征,对现代生产要素对接能力强,因而劳动生产率和经营效益通常高出传统小农户很多。从形式上看,它既符合我国以家庭为农业经营单元的实际,又是传统小农户走向现代农业的高级形式,是理应得到迅速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08年家庭农场首次出现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官方文件中,截至2018年底,全国家庭农场已发展到40多万户,户均经营规模达170亩。
突出抓好家庭农场的发展,要着重帮助解决好限制它发展、它自身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一,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土地问题。解决土地规模过小问题,根本在于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实在在地减少农业直接从业人员,从而弱化人多地少的矛盾。破解当前土地流转不畅、经营规模难以扩大的难题,则要按照“三权分置”原则和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思路,创新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机制,推进进城落户农村人口承包地有偿有序退出,确保外出就业农业劳动力返乡务农的土地权益来消除其对流转土地的顾虑。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甚至还可以探索借鉴一些发达国家通过支付较高的终生年金、补贴或津贴的办法,引导老年农民退出土地。同时,坚持“耕者有其田”价值取向,引导土地更多地向种田能手和适度规模经营户集中。还要改变一些地方政府将土地流转规模与政绩考核挂钩、根据流转规模提供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严厉打击圈占土地、变相改变土地用途、套取财政补贴和频繁转手等行为,鼓励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和发布土地流转指导价格和形成合理增长机制,解决流转费用过快上涨和过高问题。鼓励中长期流转土地,保护经营方期满后优先续约权,探索解决对土地长期经营的稳定预期问题。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统”的功能和民主决策机制,推进土地互利互换、细碎地块整合平整和统一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等,解决地块狭小零散分割和优化农业生产条件问题。
其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问题。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显然是兼业种地的留守老人和妇女等传统农民无法胜任的。乡村振兴,关键在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迫切需要一大批爱农业、懂技术、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与传统农民根本不同的是,新型职业农民因爱农业而自主选择以农民为稳定的职业,具有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不以解决温饱为目的,而且要达到不低于同等条件下的非农就业收入水平。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继续坚守在农村农业生产第一线的能人,是新型职业农民最合适的人选,应就地培养。近年来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出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城市各类人才返乡下乡创业,他们有知识、有能力、有抱负,也是非常值得重视的培养人选。各地还要严格按照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目标要求,以县为主,依据摸底调查情况,精准识别与确定培育人选。首先,要激发与尊重培养人选的意愿,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强大的内生动力。其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领导、协调、规划、组织和保障财政投入等方面发挥好主导作用。再次,既要充分发挥涉农高等院校、中职学校、各级农广校等公益性教育机构的培育主体作用,还要通过政府采购创新与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高水平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社会培训机构等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打造多方合力、有效协同的培育格局。要紧密结合现代农业发展规律与趋势以及各地农业产业化的实际需要制定培育方案,规范培育程序、标准与管理制度,确保培育的科学性;根据乡村振兴对不同产业及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等不同类型人才的需要,分类培养与协同培养相结合,确保培育的针对性;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初级、中级与高级打通培养,长期动态管理与追踪培养,确保培育的连贯性;开发并依托教学资源国家级平台,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线上线下有机结合,不断提升教学手段的先进性与有效性。
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展现代农业,“这不是随便一家一户就能干得了的,一定要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样的新型经营主体来引领”,“合作社是发展方向,有助于现代农业化路子走得稳、步子迈得开”。作为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的又一次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农民合作社对于促进社会分工与生产专业化、规避市场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寻求规模经济和维护小农户利益,引领小农户实现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得到了蓬勃发展。截止到2018年9月底,全国农民合作社已发展到213.8万家,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18.5%,联合社发展到1万多家,已发展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和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中坚力量。
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要在充分肯定其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基础上科学把握其在发展实践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譬如,许多地方存在虚假成立的“空壳社”和以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财政补贴为目的的“套牌社”。合作社普遍存在实力不强、运行不规范、创新发展不足、服务带动能力差等问题。个别合作社还存在违法占地、非法集资、涉黑垄断农业资源、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要清楚地认识到,农民合作社从产生到发展再到完善有一个客观的历史过程,发展实践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往往与特定阶段的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农户特征、市场条件、制度环境等有关,对其评判要坚持历史辩证的观点,具有发展前瞻的眼光。既要注重从合作社是否为农民提供了有效服务、促进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增加了农民收入的实际效果等方面出发,包容其在现实中对原则与法律规定的变通,也要毫不动摇地坚守制度与法律底线,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的规范提升。
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着力点要落在农民合作社的规范提升上。一是强化政府对合作社规范发展的监管职责,加大对合作社的登记、检查与监督力度。既要充分尊重合作社发展实践的复杂性与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也要对确属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空壳社”和“套牌社”等予以注销清退,对涉黑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二是以高质量示范社创建为抓手,以促进领办人和农民激励兼容为核心,逐步强化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不断完善运行机制,提升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水平。三是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探索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拓宽以农村社区为基本单位组建合作社的道路。围绕乡村振兴大力拓展农业功能,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强化产前、产中、产后三个环节的社会化服务,提升与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推动农民合作社同一类型、区域、行业、产业链或跨区域、产业、行业纵横联合,逐步做大做强一批管理民主化、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反响好的农民合作社。
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尽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来源于小农户,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但必须承认的客观现实是,在现有50岁左右务农劳动力未来二三十年时间内退出农业前,小农户仍将是数量占绝对比重的、最基本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因此,在突出抓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同时,决不能忽视小农户,而是要着力扶持小农户实现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
扶持对小农户的现代性培育。能够实现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小农户,不是僵化体制下缺乏自主性的农民,也不是农村市场化过程中从“形式”到“实际”隶属于资本、举步维艰的小农,而是具备现代思维方式,掌握现代生产技术和信息手段,熟悉现代管理、金融、服务等的新型农民。人的现代化是现代化最本质的内容。因此,必须重视与扶持农村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推进农民适应现代生产生活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进程,不断增强小农户积极融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内生动力与能力。
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的扶持带动作用。要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强化各自在生产、服务、市场等方面的功能优势,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编制、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用地用电、信贷支农、专项督查等方面的引导作用,不断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及多元主体发展合作和利益共享机制与有效实现形式,持续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带动小农户实现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积极作用。
扶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引领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从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而来,继续坚持了“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又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引入了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具有现代特点的经营模式。以江苏华西村、河南南街村、江苏永联村等为代表的农村集体经济,因地制宜地全面发展农工商业,由小组专业化承包经营农业,成功地走上了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几年前贵州省塘约村开始将家庭承包经营转变为股份合作集体经营,更好地发挥了集体经济“统”的优势,通过产业多样化经营和规模经营,将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在短短时间内取得了显著成效,引起了极大轰动。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当前,要提倡鼓励和用政策扶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引领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的新路。(作者系河南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
河南日报 http://newpaper.dahe.cn/hnrb/html/2019-04/04/content_33008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