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4日上午,由我校法学院主办的“中国商事审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研讨会在金明校区开幕。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佩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邹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刘勇,河南省律师界20余人及河南大学法学院50名师生等共计80余人参加了会议。副校长关学增致开幕词,会议由法学院副院长耿勇主持。
关学增对本次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出席本次研讨会的各位领导、学者表示热烈欢迎。他说,这次研讨会将进一步促进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之间广泛、深入的交流,为繁荣我国的商法理论研究,改进和提高商事审判的水平和效果做出积极的贡献。
法学院樊涛副教授作主题发言。他从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商事审判制度的缺陷:一,实体法上,基于我国民商立法采取民商合一的模式,导致民法的商法化及商法的民法化;二,程序法上,1991年制订的《民事诉讼法》仅适用于传统的民事案件,无法适用于商事案件和家事案件;三,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错误地将商事案件视为民事案件,用民法的规范审理商事案件,出现了许多错案。樊涛副教授建议:一,用商法的思维审理商事案件;二,增设商事法庭;三,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增设商事诉讼制度。
针对樊涛的发言,与会各位专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大家认为,重构我国的商事审判制度,可以形成一股强大的冲击力,促使市场主体确立全新的现代市场观念和现代商法意识以及现代商人精神,对于塑造当今民商共同繁荣时代的商法意识和商人精神,并使之与国际商事贸易活动规则接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