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学院:
接开封市医保中心通知,2010年度大学生参保办理工作截止到2010年12月15日,逾期不再办理。请各学院通知未参保学生及时到校医院医保科办理医保参保手续,本参保年度为2010年9月1日—2011年8月31日,基本医疗费每人20元,大额补充10元。
详情可咨询2192306、2868833-8083 6187
校医院
2010年12月7日
附: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一、 参保范围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二、 缴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20元,贫困生或重度残疾人,凭有关证明个人不缴费,由政府补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10元,由个人缴纳。
三、 参保时间
大学生的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参保缴费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四、保险待遇
参保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从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一)门诊待遇:
我校参保学生持校医院门诊发票,在一个参保年度内200元以内按50%比例报销,于次年9月20日至9月30日内统一到校医院医保科办理现金报销手续,校外门诊票据不予报销。
(二)住院待遇:
1、 参保学生在校期间住院首诊医院为校医院,急诊急症可随时到市内定点医院就诊,因病需住院治疗的,须在住院三日内通报校医院医保科备案,由医保科负责办理临时医保卡,持医保卡到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2、 大学生寒暑假、实习和因病休学期间在异地患病的,可选择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三日内通报校医院医保科备案,回校后按规定报销。凡未通报医保科备案的,按规定不予报销。
3、 参保学生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报销3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报销4万元,共计7万元。
(三) 大学生在校期间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备案电话:2192306 2868833-8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