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文件要求,年薪12万以上(扣除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的人员需要自行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从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薪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年薪累计所得12万元以上,但每月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度终了后也应当按上述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为贯彻执行《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方便学校教职工,年薪达到12万元以上的人员可先到财务处人员经费科查询个人收入及已纳税情况,并出具证明后再到地税直属局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财务处人员经费科电话:2826983(外线),8235(内线)
自行申报地点:地税直属局征管一科203房间(西郊豪德广场西200米路南)
地税直属局电话:0378-5996983(办公室)
财务处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