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我校2014年9月10日转发了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以下简称《办法》),并自文件转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新办法。2015年3月18日,河南省财政厅针对《办法》中未能涵盖的公务活动支出,制定并下发了《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豫财行〔2015〕12号),补充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注意如下事项:
一、各单位须建立出差事前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公务出差活动须从财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河南大学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经单位有关负责人签批并加盖公章,作为报销凭据之一;使用横向、纵向科研经费出差,审批人为项目负责人。
二、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按照省内、省外住宿费限额标准,分职务级别选择住宿宾馆,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详见《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为省内每人每天100元,省外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出差地标准执行(详见《办法》附件),伙食补助实行包干,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
四、公杂费补助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
五、因出差期间在家住宿,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
六、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填写《河南大学差旅费报销单》,粘贴乘坐交通工具的票据及住宿费发票,提供《河南大学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经单位“一支笔”财务负责人审签后,按学校财务报销手续报销;住宿费、机票支出等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伙食、公杂费报销后转账支付至个人银行卡,实行无现金结算。
七、特殊情况下的差旅费
(1)学生因单位安排或承担科研任务等需开展公务差旅活动的,须填写《河南大学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经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可按普通工作人员标准乘坐交通工具(飞机除外);学生出差住宿费限额、伙食公杂费补助均减半执行。
(2)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3)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驻村帮扶工作的,报销驻村工作期间往返常驻地与暂驻地城市间交通费,并根据实际驻村天数,按照每人每天7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包括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在疫情地区帮扶工作的,每人每天增加20元防疫费。驻村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
(4)工作人员被省委组织部或上级主管部门抽调到外省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省委组织部或上级主管部门公函,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由原单位在省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每人每天100元和8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到省内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的,不属于差旅活动,不发放各种补助。
(5)工作人员到外地进修学习的,学习期间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报销本人学习期间单位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再发放公杂费。
(6)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7)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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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