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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进行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已访问:责任编辑:马洁

全校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要求,现就我校教职工2023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汇算清缴时间及对象

1、时间: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对象:

①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②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二、申报方式及流程

1、因申报内容涉及到个人信息,且为了便于教职工高效快捷办理申报,建议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年度汇算。

2、教职工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扫描个人所得税APP二维码下载安装软件(或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实名认证,填报和更新个人相关基础信息;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包括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确认本人2023年的综合所得收入及纳税明细记录,确认无误,符合申报对象的教职工务必按系统流程进行申报。

三、补录信息

符合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条件的教职工,办理汇算清缴前,应先行查询本人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如有遗漏可按照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步骤进行相关项目填报。

四、注意事项

1、为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请各单位认真落实该项工作,使教职工及时了解汇算清缴政策,熟悉申报流程,按时完成申报工作。

2、3月1日至3月20日期间申报汇算需在2月21日后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3、特别提醒: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汇算如果需要补税(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情形除外)而未按时完成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补税,将会影响个人纳税信用。

4、具体操作中如有疑难问题可拨打财务处人员经费科电话:0371-22826983咨询。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21099/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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