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文件要求,年薪12万以上(扣除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的人员需要自行纳税申报,近日开封市地税直属局要求我校积极配合此项工作的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从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即2014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3年度的纳税申报。
2.年所得累计12万元以上,但每月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度终了后也应当按上述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为贯彻执行《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纳税申报工作,方便学校教职工,年薪达到12万元以上的人员可先到财务处人员经费科查询在学校的个人收入及已纳税情况,并出具证明,然后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申报工作。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自行申报地点:地税直属局二楼征管科(西郊豪德广场西约200米路南),联系人:孟科长,联系电话:25996981(办公室)。
财务处人员经费科电话:外线22826983,内线8235。
财务处
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