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已于2021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卫科教〔2021〕6号)转发给大家,请认真阅读,广泛宣传,详细排查本单位的实验室,如有牵涉到生物安全的实验室,请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实验室名称、生物安全的种类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安全科备案(地点:行政楼258房间,电话:23886211),如有隐瞒不报,后果自负。特此通知。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