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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校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已访问:责任编辑:刘旭阳

全校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6月20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有几个方面需要全校上下引起重视:

1.《档案法》在适用范围的广度、领导力量的权威、立法目标的高度、国家支持的力度上,堪称是我国目前单行法律文本中的顶级配置。

《档案法》的适用对象范围规定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并且明确规定坚持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这些在我国目前只有少数几部法律作出了这样的要求。将新时代习近平治国理政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立法目的,目前只有《监察法》和《档案法》两部法律;而且,在目前我们国家270余部法律中,仅有《档案法》要求将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这些都足以说明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

2.《档案法》对“单位”和“个人”工作中的档案行为规范更加明确和具体,并且突出强调单位的档案工作责任。

对应纳入归档范围的材料做出了明确要求,并且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有《档案法》中所列十种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档案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增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

为推动实现以信息化为核心的档案管理现代化,新《档案法》专门增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一章,明确了各级政府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责任,明确了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且对档案信息化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4.增加了“监督检查”专章。

新修订的《档案法》增加了“监督检查”专章,列举出监督检查的6类事项,将执法程序要求具体化,为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照《档案法》的要求,我校档案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有违《档案法》的问题,比如:“为党管档、为国守史”的意识不强,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不少人认为档案工作与自己无关,是档案管理人员的事儿,因而在日常工作中归档意识不强;有些部门没有指定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没有明确本部门档案管理人员职责,档案管理人员变动过于频繁;没有本部门专门的档案管理场所;应该归档的资料没有归档,急需使用的时候找不到,过分依赖个人来保存工作资料;重要活动、重大事件的资料没有归档;不重视音视频资料的归档;大量的电子资料没有归档;新工作环境下产生的重要数据没有归档,如“系统登录日志”、“工作电子邮件”、“多媒体数据”等,因而在需要时无处查阅等。

为了与新修订的《档案法》有效衔接,确保我校档案的“历史沉淀性”、“证据真实性”、“作用持久性”,提升我校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特作以下要求:

1.全体教职工生要认真学习《档案法》,清楚自己的职责所在,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2.全校各单位均为档案立卷部门,要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制定本部门档案管理办法,明确分管领导,确定本部门档案管理具体责任人。

3.确立本部门归档范围,规范自己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强化本部门档案应归档未归档的责任追究制度。

4.重视电子文件资料的保存和归档,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等资源的有效利用。

5.完善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改善档案保管条件,保障档案信息安全。各部门必须有固定的房间或者专柜用于档案保管,并落实档案管理安全责任人。

6.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保持本部门档案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做好档案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

7.对损毁及擅自销毁重要资料、擅自复制属于学校所有的保密资料,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等行为,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

8.每个立卷部门,至少有一人能够熟练掌握我校档案管理系统的使用方法,重要资料必须及时归档,并且使用我校的蓝光光盘刻录系统进行硬拷贝,以防止造成信息篡改、损毁、灭失。

9.各部门要清楚了解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监督检查事项,随时迎接上级部门、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南大学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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